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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素养:增强司法对不良舆论的免疫力
创业实习网 发布于2010/10/13 17:16:59 访问3355次 [复制地址]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法官的言论权利都普遍墨守这样的司法伦理:“判决之外,法官无语”,法官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经常会被视为“不审慎的行为”。然而权力不可能在真空中运行,审判权的行使同样如此。在现代社会“媒介化”的进程中,由于法官的多重社会角色和大众媒介强大的传播功能,使得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媒介信息时,往往无法回避,甚至躲闪不及。身处舆论漩涡,法官相比其他职业更加应该妥善处理好媒介信息有意或无意的影响。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将传播学中的媒介素养理论衍生至司法活动中,将法院和法官媒介素养的培植作为司法与媒体互涉的一种应对策略,乃至法院声誉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而不断增强其对不良舆论的免疫力。法官媒介素养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法官在对各种传媒特点认识的基础之上,能够以批判的态度去获取、分析、衡量相关信息,并能够运用有关信息推动司法工作的积极开展,将不良媒介信息对于司法工作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的能力。可以肯定的是,在媒介化社会的背景下,法官的媒介素养,无论是对于其独立人格的养成,还是对于司法正义理念的坚守,都有着巨大的现实价值。

    一、防止舆论监督矫枉过正为“媒体审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相应的新闻改革也在不断的推进,一个醒目的标志就是媒体的新闻监督功能得到很大的发展。然而,新闻监督在实践中极易被不当使用或者滥用。一些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常常以裁判者的身份自居,而不是居于中立的旁观者和独立的报道者的地位进行报道。在案件的事实、案件的定性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媒体的报道常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甚至直截了当抛下结论,在司法机关正式宣判前,结论性报道已经出笼,传媒已经俨然以“新闻法官”的身份宣布了判决,将新闻监督扭曲为“媒体审判”。这种诸多媒体异口同声单向度的报道和引导,无意中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形成的足以影响司法独立的舆论氛围,不仅让当事人失去了程序保障的权利,而且往往迫使法官“屈从”媒体的判决。面对纷繁复杂媒介信息对自身思辨能力的钝化,法官一定要有傲骨,成为抵挡不良舆论的中流砥柱。

    而在媒介素养的视角下,法官首先就应该了解新闻报道必须遵从平衡性、客观性、理性的原则,这种片面的、夸张的、煽情的报道是有违新闻传播规律的;其次应当知悉,媒体和司法运作是基于不同的理念和逻辑,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社会评价行为,媒体的意见并不能取代司法的裁判,判决最终只能由法院独立做出。正如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指出的那样,“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二、理性辨识网络民意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社会个体拥有了以博客为代表的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的独立空间,可以更自由地对案件发表评论。从正面效应来看,民意对司法案件评论的自由与新闻监督一样,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有效手段。但问题在于,司法与民意往往纠缠不清,“草根”们有着狂热的道德激情、简单的是非判断和强烈的愤怒情绪,汹涌的民意浪潮很容易淹没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规则的充分尊重,最终滑向“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权力很多时候难以抗拒,只得亦步亦趋。

    对此,媒介素养对于法官理性辨识民意的作用就在于,首先,司法人员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也要保持与民意的适当距离。毕竟司法是一种专业性事务,而民意在某种程度上往往是民众情绪化的反映,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做出回应,作为民意民心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其次,司法人员必须对“草根审判”赖以形成的网络舆论特性准确认识。网络舆论一方面的特点是匿名和虚拟,这一特性拓展了表达自由的空间,却无形中滋长了网络言论种种不负责任的隐患。网络舆论另一方面的特点是泛化和分散,由于个人认知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网络舆论呈现出多元化、异质化的特点,意见鱼龙混杂,包罗万象。

    当然,还有一点必须引起警示,那就是按照古斯塔夫·勒庞的大众心理研究,在群体易受暗示和轻信的心理状态下,网民极容易受到某些力量的诱导,多数人的意志完全可能受制于某些个别的意见,表现出强烈的一致性,且这种一致的意见比个体的意见还要极端,这种对某一案件的“群体极化”会形成更强大的审判力量。在此,美国著名的波斯纳法官在《法官如何思考中》的一句名言值得中国的司法同行铭记在心——“舆论越一致,审判独立对少数群体的权利维护就越重要。”

    三、摆脱法律“意见领袖”的心理俘获

    在媒介化的当代社会,法学家们早已告别寂寞的书斋,不满足于学术的圈内交流,而是采取了与媒体结盟的方式,频频借助于大众传媒,针对热点案件来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媒体的大众传播活动,法学专家扮演着一种权威的角色,以他们的知识意见传递给广大受众一种法律答案、一种法律思维。但问题是,这些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会被新闻界“自身的法则”而“潜规则”,使得法学专家丧失了自主性而成为媒体的工具。

    司法审判作为一个需要专业知识的特殊领域,借助专家学者的思考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开阔法官思路,做到准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纠偏纠差,尽量避免错案的产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但切不可越俎代庖,按图索骥,将专家的意见上升为“专家审判”。但相比“媒体审判”和“草根审判”,法官似乎更难以摆脱“专家审判”的影响,这是专家学者“意见领袖”的权威性造成的。面对特定的司法案件,法学专家因为知识、信誉、权威、资历等因素,显然更符合“意见领袖”的特质,法官也因此更难以拒绝专家意见的引导作用。但法官作为案件的最终裁决者,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而不能奉专家意见为判决的圭臬,专家的意见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批判性的借鉴和参考,万万不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而在媒介素养概念的观照下,法官在认识“专家审判”的新闻生产过程基础上,更应该警惕其“意见领袖”的危险性,以一种批判性的态度来分析和衡量相关专家意见,并运用积极的信息推动司法工作的开展,降低不当信息对于司法工作的影响,进而排除被专家意见所左右的可能性。同时,这也从侧面要求我们的法官应当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把自己造就成知识型法官,用法官的智慧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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